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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臺《通知》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通知》作為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的管理文件,與近期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范》)配套實施,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和《“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推動開展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工作的重要舉措。《通知》的印發對于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的相關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將強化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落實產噪單位主體責任,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多環境要素“一證式”監管。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與現行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確了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要求,指導地方依法有序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和開展排污登記管理工作,推動“十四五”期間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通知》分為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實施范圍、適用標準、實施方式、排污許可證內容五個方面的總體要求;二是提出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加強證后監管四項主要任務;三是要求做好組織實施、開展宣貫培訓及強化幫扶指導三個方面的組織保障要求;四是規定排污登記表格式(工業噪聲部分)內容。
問:《通知》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通知》重點提出了推動落實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實施范圍、實施時限、實施方式以及審核管理等方面。
在實施范圍方面,納入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為行業類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工業行業,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通知》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在實施時限方面,落實《噪聲法》《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通知》規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在實施方式方面,充分考慮減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發證壓力,規定在《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需單獨重新申請,排污單位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相關內容。另外,《通知》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這也是優化完善排污許可證的一項新舉措。
在審核管理方面,《通知》壓實了各方責任,要求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強調建立排污許可證審批人員與噪聲管理人員聯合審核機制,提出噪聲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核,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必要時可以聯合執法管理人員開展現場核查,共同做好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加強證后管理等具體要求。
問:下一步如何推進《通知》的順利實施?
答:為推進《通知》順利實施,我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組織協調。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運用包保工作機制,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適時開展現場指導;二是做好宣傳解讀。組織開展《通知》和《工業噪聲技術規范》解讀和技術培訓,制定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樣本,提高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業務能力;三是加強證后監管。指導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監督執法,對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